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中文全称是加中教科文交流发展协会,英文名称为 CANADA CHINA EDUCATIONAL,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ASSOCIATION,缩写为:CCESCA
第二条 本会由致力于促进加、中两国教育、科技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的人士自愿组成。
第三条 本会是经过加拿大联邦政府批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,按照加拿大的法律开展工作。本会在中国举办和开展的活动遵守中国的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。本会遵守公认的社会道德风尚和伦理原则。
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为:促进和深化加中两国在教育、科学和文化领域的交流和合作,努力促进两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。
第五条 本会总部所在地为加拿大多伦多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 在加中两国间建立教育、科技、文化信息网络,为两国政府、企业、大学、科研机构、非政府组织及个人提供信息服务;
(二) 把握市场需求,组织开展咨询服务工作;
(三) 组织教育、科技、文化访华团组,接待到访教育、科技、文化团组;
(四) 举办教育、科技、文化交流活动;
(五) 举办教育、科技、文化项目合作洽谈活动,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各类交流、展览和洽谈活动;
(六) 联合其他国家、地区以及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和个人,共同推动加中两国教育、科技和文化事业的发展;
(七) 举办受委托并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加中两国的企业、大学、科研机构、非营利组织和慈善机构以及非法人机构,可以申请为单位会员;加中两国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,可以申请为个人会员。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 积极参与促进两国间教育、科技、文化交流和合作;
(四) 遵守法律,遵守社会道德和各专门领域的伦理原则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,并有至少1名会员推荐;
(二) 经理事会审查同意;
(三)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明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 获得本会的优先服务;
(四)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四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五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六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明。会员无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参与损害本会声誉/利益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个人理事或单位理事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 决定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;
(八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;
(九) 本届理事会期间,累计可增补不超出全部理事人数20%的理事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五名以上理事联署,可以要求召开临时理事会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,除会议方式外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以通讯形式召开的理事会全体会议,其决议须经回函的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顾问委员会,指导本会的工作。顾问委员人选由会长提名、理事会批准产生。顾问委员会主席由顾问委员会推举并由会长决定和颁发聘书。顾问人员可连选连任。理事会换届时,顾问委员会同时换届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会长、副会长原则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二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三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三年。连选可以连任。副秘书长和部门负责人的任期由合同约定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 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;
(三)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四)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五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六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七) 需要时,以书面形式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上述职权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协助会长工作;
(二) 按照理事会决定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工作;
(三)受会长委托参加有关活动和开展有关工作;
(四)向会长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(一) 协助会长和副会长开展工作;
(二) 参与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 选任办事机构、专职工作人员并报会长批准;
(四) 承办会长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 会费;
(二) 社会各界的捐赠;
(三) 申请政府方面相关活动的拨款;
(四) 组织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 银行存款利息所得;
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的决定确定会费额度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运营利润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由理事会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士进行财务审核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按照工作人员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草案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,向加拿大联邦政府主管部门报备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五条 本会由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通过决议,并由会长向会员发出书面通知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由理事会决定处置方案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